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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09年招收保送生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2022-05-25 03:56:19


第1条(目的)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优秀及各类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招收对象)保送生、自主招生的招收对象为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保送生申请者必须具备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

符合保送生、自主招生条件且有志于报考我校国防和定向生的学生,可以申请国防和定向生的保送生和自主招生,在选拔过程中可以单独排队。

具有以下体育特长的学生可以报考自主招生,在选拔过程中单独排队认定:乒乓球、武术、击剑、网球、手球、棒球、羽毛球、棋类。

第3条(基本程序)保送生、自主招生的选拔和认定,应当经过网上申请、中学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初审、笔试、面试、公示等程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中学推荐):对于符合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基本招收条件的考生,其所在中学可以根据附件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中学推荐材料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同一学校如推荐多名候选人,应当给出中学推荐排序。

第5条(个人自荐):如果考生认为自己符合清华大学保送生或自主招生申请条件,可以根据附件要求以书面进行申请和自荐。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申请资料一般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第6条(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自述、推荐资料、附属材料。申请材料采用A4纸印制,提倡简洁、朴素,不采用彩色印制。但是申请者提交的出版物、设计作品等除外。

第7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应当简明、清晰、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况者,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认定资格者,取消其资格;已入学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我校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情况严重者,我校将对其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8条(初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以收件日邮戳为准)、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初审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择优选拔参加保送生、自主招生后续考核的人选。

第9条(笔试)通过初审的考生,可以参加由我校统一组织的笔试。

我校在部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设置笔试考点,在统一时间进行笔试。

第10条(考试科目与成绩)理科的笔试科目1为中英文综合,科目2为数学(理),科目3为物理,科目4为理科综合(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等)。

文科的笔试科目1为中英文综合,科目2为数学(文),科目3为历史,科目4为文科综合(包括哲学、文学、历史、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科目1满分为200分,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

科目2、科目3满分分别为100分,重点考察考生对于中学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科目4成绩以四档计,考察范围不限中学大纲,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以上科目的考核均不提供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

第11条(面试名单确定)我校将根据笔试科目1、2、3的成绩总分,参考科目4成绩,确定入围面试的人选。科目4的成绩特别优秀者,可不受笔试科目1、2、3成绩总分的限制。

第12条(面试)面试一般在清华大学统一举行。个别特殊省(市)除外。

第13条(结果认定)我校将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试成绩,确定最终认定人选。

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候选人,一般将给予5-30分的优惠。如果候选人在享有优惠政策后,高考投档总分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即予以录取。同时,对于部分在自主招生测试中表现突出者,如果在不享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高考投档总分高于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高考录取时可享受一定的分数优惠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在某些专业领域表现出特殊潜能的考生,经专门考核认定、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可给予政策优惠,优惠幅度不受30分限制,但优惠分数仅对特定专业有效。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的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均优秀者,予以保送生认定;笔试、面试均通过者,根据其成绩可以给予自主招生认定。

第14条(公示)保送生候选人和自主招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示。

第15条(解释)本办法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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