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图书网络传播侵权第一案

2019-11-23 15:02:40


今年9月21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0元、罚款人民币1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日前缴纳了罚没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今年2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国家版权局一封案件转办函,内容是:爱思唯尔集团投诉金图公司侵犯其电子图书数据库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即,一个专案组在北京开始调查取证。7个月后,案件水落石出。
“查办这起案件,创下了多个首次或第一”
“查办金图公司这起案件,创下了多个首次或第一!”主办此案的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五队副队长郭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首先,本案是市文化执法总队在不能取得权利人对被全部侵权作品的鉴定的情况下,首次援引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处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案件,这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工作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其次,本案是文化执法总队办理的第一起利用互联网高新技术删除或改变外文电子图书的权利管理信息并通过校园网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可以说,这标志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已经成功涉足外文电子图书馆领域。
第三,本案是市文化执法总队第一次办理当事人通过高科技手段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采取技术加密措施的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电子证据固定和转换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还有,本案是文化执法总队办理的第一起涉及境外文字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
郭涌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也会在互联网上留痕,办理此类案件一定要树立和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运用互联网公开和互联的基本属性,合理运用取证手段发现和固定证据。
“他们经营的电子图书是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
办案人员接着向记者介绍说:简单而言,确定金图公司是否侵权,就要搞清楚他们经营的电子图书是从哪里来的,是怎么来的,又到哪里去了?
金图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公司成立时即独立自主研发了全球首创的学术著作引文检索与文学著作要素索引平台(SMCI)。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更新,2012年该公司开发的“外文图书数据库系统V1.0”,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金图公司向国内高校图书馆提供的外文图书数据库系统产品,包含学术著作引文检索与文学著作要素索引服务。由于国内高校的需要,后来增加了部分电子图书全文数据。
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金图公司共计向19所高校及科研单位销售了“外文图书数据库系统V1.0”。这其中有11家的销售形式为购买“外文图书数据库系统V1.0”赠送一定数量的电子图书,有5家的销售形式是“外文图书数据库系统V1.0”与相配套的电子图书一并购买一并计价,还有3家只单独购买了金图公司的电子图书。
金图公司经营的电子图书是从哪里来的?文化执法人员发现,金图公司现有外文电子图书全文数据合计19055册。其版权情况分为三种:一是通过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图书进口部引进的美国麦克索思与美国出版在线公司授权图书6000册,其中2000册版权依然有效,但是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文件;二是作者逝世超过50周年的公共版权图书,其主要由该公司从古登堡图书计划网站下载,合计12026种;三是从相关网站、论坛上下载的目前版权依然有效的图书1029册。对这部分,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文件。
经调查,金图公司2007年与美国麦克索斯集团签订了引入23000种图书的合同。当时约定所有相关进口手续及其授权资质由对方完成并提交。金图公司先后得到过两批授权图书,共计6000种。在该公司收到第一批4000种图书数据后,经过验收发现其质量不佳、学术价值低,因此该公司提出交涉。经双方协商,麦克索斯公司同意向该公司交付质量好,学术价值高的图书,但图书交付数量降为2000种。在验收过程中金图公司发现这2000种外文电子图书均没有版权页。金图公司称,由于这两批图书交付该公司时,正值该公司电子图书业务初创时期,所有确定的产品标准均建立在麦克索斯为该公司提供的电子图书数据格式上。这些书交付时并未包含版权页、出版社和ISBN等信息。后来该公司增加的图书为保持图书整体风格的一致性,也对其余的1万多本图书包括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的1029本图书做了同样处理,即删除版权页,删除原书的出版社、书号等电子信息,并且加载上虚构的出版单位和假书号。由于采购方高校图书馆等单位多年来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这一做法一直沿袭至今。
为了提高实际可供外文电子图书的数量,金图公司在古登堡计划网站下载了12026册公共版权图书。根据该网站的说明,这些书是允许修改、删除版权页,重新编辑整理。为了和其他已有图书数据格式保持一致,该公司也删除了这部分古登堡计划图书的版权声明等信息,并加载上虚构的出版单位和假书号。
秘密调查取证多部门多次会商
根据本案案情,专案组依托互联网数据检索,对金图公司及其开发的金图外文电子图书数据库实施了证据固定。针对该公司开发的KDF格式的电子图书无法在被授权的校园网以外的场所打开的情况,通过工作,到某学院图书馆用录屏的形式秘密调查取证,获取了关键性证据。此外,专案组还就案件办理中的电子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先后多次会同市治安管理总队、海淀区、海淀区公安网监部门进行会商;多次到国家版权局汇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所面临的困难,在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上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及时指导。
今年6月10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图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并提取了该公司故意删除或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外文电子图书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在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删除并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外文电子图书制作成金图外文电子图书(KDF格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大量证据。接着,专案组人员在综合运用取证策略的同时,适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逐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暴露出的法律漏洞
通过调查核实,市文化执法总队认定,北京金图公司将3029种外文电子图书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校园网向公众提供,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合法的授权文件。
本案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并且都是斯普林格出版社、爱思唯尔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等国外知名的出版单位,影响非常恶劣。在权利人的侵权鉴定无法一一取得的情况下,为了使此种严重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经请示国家版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据此,执法总队对金图公司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0元,罚款人民币1260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涌对记者介绍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金图公司开发制作的KDF格式的侵权电子图书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开创和突破色彩。
但投诉人由于其自身原因,只能提供4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书,这使得执法机关无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追究北京金图公司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涉外著作权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建议国家版权局对境外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认定,便于对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