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网络侵权“自律”重于“他律”

2019-12-06 15:17:20

9日上午,最高发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的承担问。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新规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过错认定,规定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专家认为,该规定将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10月10日《大河报》)
最高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网络侵权的主体和相关责任,是对网络侵权案件和相关责任标准如何审理办理的进一步厘清,对于防范网络侵权行为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全新的现实意义。从规范和约束不当网络侵权行为的角度,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这一新“规定”,以及早在2012年就发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构成了一个比较权威和新型的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机制,是主要从外部约束、制度惩戒的角度规范和约束网络侵权行为的。
然而,在笔者看来,主要基于“他律”角度的上述最高法“规定”,并不会让网络侵权行为自动消弥和解决。真正实现网络空气的净化、让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大幅度减少,更离不开网民为主体的“自律”意识的提升。网络属于虚拟空间,网民之间的交流,网络信息的发布,带有更多的隐秘色彩,这为网络信息侵权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更多的发生机率。另外,针对网络行为监督层面,囿于网络的虚拟和数据传输属性,比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行为难度高的多。我国各大门户网站和电信运营商等商业经营者提供的社交平台,如博客、微博、微信等,并没有完全意义上实现“实名制”,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和自律意识差的网民在网络侵权上抱有了更多的侥幸心理。再加上网络信息传播迅速、辐射面更大、更难等等,无疑也给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因此,在这样一个大的网络社会背景和网络特征之下,仅靠法律和制度的外力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是不是严守网络道德边界,是不是恪守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和有德的网民,更多的将体现在网民本身的自觉和自律上。也就是说,“他律”只是一个管束和控制因素,效果如何,结果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内因”。一个良好的网民素质,一个更多些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网民,在网络行为相关的发言、发贴和发布传播信息上,必然更加审慎,而不会“信口开河”或无视他人权利肆意进行侵权。
无数反面事例证明,让个别网民“走上网络侵占之路”并承担严重负面后果的,无一不是“自律”差的网民。在最高法披露的8起网络信息侵权案中,比较典型的有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并最终获得支持而胜诉。事件真相得以澄清,宋祖德、刘信达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原因何尝不是因为二人毫无边际和毫无自律的“大嘴”?没有足够的网络自律,没有必须具有的守法心态,在网络上想怎样就怎样,除了可能给他人造成名誉荣誉损害之外,也会将自己也“套进去”。无数事实证明,懂得自律言行的网民,不仅有助于互联网风清气正,也有助于自我保护。现下,来自于的“他律”性法律规定日益收紧和完善,然而,外部机制和约束只是“敦促”网民守法守德的一个“引子”,能不能遵循法律指引,在网络上担当责任、传播正能量,“自律”比“他律”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