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议统一侵权赔偿标准

2019-12-11 09:25:36

中安在线讯同样一场车祸,受害人因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赔偿的结果差异悬殊,时常引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全国、安徽省高院院长张坚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等关于侵权赔偿标准的规定不统一,呼吁统一侵权赔偿标准,对当事人实行平等保护。
“目前‘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三大诉讼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和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两个方面”,张坚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有关侵权赔偿标准的规定不统一、不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在具体赔偿项目上,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亦有很大不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民事侵权赔偿、国家赔偿不完全一致。由于侵权赔偿标准不同,同样的损害后果,依据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规范处理,会形成不同的赔偿结果。由此导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侵权赔偿的救济途径上尽可能选择民事侵权赔偿,有的甚至刻意规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方面,不同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赔偿标准不尽相同,首先赔偿项目不统一,比如民法通则规定了6个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规定了10个赔偿项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个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也不统一,有的赔偿项目司法解释规定区分城乡、地域按不同标准计算,有的赔偿项目可以按多地的统计数据计算,不具有确定性。在某些行业、领域的民事侵权实行限额赔偿,如民用航空法、铁路运输条例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民事侵权赔偿中的两个不正常现象,一是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不同运输方式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结果大不一样;二是受害人因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东部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偏远地区地域不同,赔偿结果差异悬殊,时常引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对当事人实行平等保护,张坚建议对涉及侵权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一是修订相关法律的规定,使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标准基本统一;二是参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修改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以全国性统计数据行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