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9-11-23 18: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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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 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的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 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申请报名的考生于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以下简称县级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30元。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备案的2008年当年按规定录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在我省定居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持有关证件到贵阳市云岩区招生办报名。

  报考体育或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考试报名时,报名号仍用体育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体兼文或体兼理科类高考文化考试;体育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参加高考文化考试时,其报考体兼文或体兼理类别自动转为文史类或理工类。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艺术专业考试未合格的考生,只能办理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

  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招生办校验。各县级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外省迁入我省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对外省迁入我省考生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政策照顾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11〕4号),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照顾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工作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招生办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地)招生办于4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地、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或漏报考生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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